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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发布时间:2016-04-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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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规定如下:

  一、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
  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出规定价格的费用。
  四、河北省《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五、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引起的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残及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急诊抢救除外。
  七、住院病人自院方通知出院后发生的医疗费。
  八、超过一年未报销的医疗费。
  九、其它不应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