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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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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唐人社办〔2011〕96号

关于《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唐政办〔2011〕1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际,对《办法》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是指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和二胎《准生证》后,或持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否则,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关于《办法》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三条是指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关于《办法》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八条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第二款中,各人工干预分娩术重叠应用时,按最高的一种支付补贴。

四、关于《办法》第二十条

在《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因母婴原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每次补贴最高支付120元。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